原告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辽宁省凤城市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凤城市X组X。
被告李××,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全部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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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