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现住(略)-X栋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原告妻子,无业,现住(略)。
被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0年3月18日,被告孙某到原告经营的洪明轮胎经销部赊购轮胎,欠原告货款4100元,并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所欠原告肖某货款人民币四千一百元,此款由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