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及理由:2007年8月8日,被告因经营厂子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给付原告本金x元、利息x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崔某欠款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整。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五元,依法收取一千零八十八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娜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金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