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林平,陕西府谷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平,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府谷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杨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梁裕雄
审判员张春林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