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XX,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街X号1-1。
被告鞠XX,男,49岁,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前央。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XX诉被告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XX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解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解XX负担。
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