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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邓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X巷。

委托代理人林佩松,系本溪市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街X巷。

案由:继承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告邓XX的父亲邓X与被告邓XX的父亲邓XXX系亲兄弟。邓XXX在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张家堡南二巷建一平房,房权证私字第X号23-14,此房产建后邓XXX和邓X二家共同居住在此房中。1997年9月25日邓X因病去世,2003年邓X因病去世。1997年9月1日邓某在病故前立下遗嘱:邓XXX名下位本溪县X镇X街X平方米平房,由邓XX、邓XX各继承45平方米,由邓XX居住东侧,邓XX居住西侧。原、被告及原、被告的父亲均在遗嘱上签字。此后原告与被告二家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对该房屋没有产生纠纷。现因该房屋要动迁,原告为确认应继承的份额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此房屋。

另查,该房屋实际面积为96平方米,是邓XXX与妻子牟XX共有房屋,被继承人邓某立遗嘱时,共有人牟淑华没有在遗嘱上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邓XXX遗留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X巷35-6(房权证私字第X号23-14)号平房的一半48平方米,由原告邓XX继承24平方米,被告邓某超24平方米。

二、在该房屋前原、被告共建的的147平方米的临建房,东侧70平方米归原告邓XX所有,西侧77平方米归被告邓X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浦丽娟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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