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XX,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
委托代理人秦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系原告艾某芳丈夫。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山城子X号1-1,系被告张XX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诉被告张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艾XX负担。
审判长王天鹏
人民陪审员赵某明
人民陪审员韩蕊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