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又名董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6月2日在郑州市X路西湖明珠酒店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2011年6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赵某丙、赵某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占华、赵某丙、赵某癸、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月9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宝丰县X村赵某癸家,不顾赵某癸的母亲李某某的阻拦,强行进入赵某癸家中,将李某某殴打致伤,并将赵某癸家的熊猫牌彩色电视机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评估,赵某癸家被砸坏电视机价值110元人民币。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某、赵某丙、赵某癸与被告人董某妻子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刘某某赔偿李某某、赵某丙、赵某癸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李某某、赵某丙、赵某癸对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董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赵某丙、赵某丁、李某戊、屈某己、赵某庚、张某辛、陈某、屈某壬、赵某癸、武某某的证言;公(宝)伤鉴(法)字【2010】X号人体损伤鉴定书、伤情照片;宝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户籍证明;赵某癸集体土地使用证【宝土集用(2004)字第(略)号】;汝州市公安局证明;宝丰县公安局证明;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协议书;收到条
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除协议书、收到条外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董某的妻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对董某的谅解,董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克横
审判员杨松枝
审判员陈某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