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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现住(略)-X号,庆化某公司职工。

被告:石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x,满族,现住(略)-X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晓鹏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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