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XX职工。
被告:高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