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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辽阳市XX职工。

被告:高某,男,19XX年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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