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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职业。

被告: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叶宏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解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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