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田地内的209棵树木卖于他人伐掉,共计活立木蓄积18.522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巴秋鸽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