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支队
法定代表人:安××,系沈阳市××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男
委托代理人:陈××,男
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长陈兴田主审、审判员才玉莹、审判员王志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设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8,519元,减半收取4,259.5元,由上诉人××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兴田
审判员王志福
审判员才玉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那萌萌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