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青,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国兴家园雅苑X层X号,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汇景阁109。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职员,住(略)。
2003年9月12日,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与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龙公司)签订《电视版权购买合同》。同日,文丰公司向朔龙公司支付剧本定金(略)元,朔龙公司向文丰公司给付剧本。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文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电视剧本版权购买合同无效,朔龙公司返还电视剧本版权费(略)元。诉讼中,朔龙公司表示合同可以不再履行,但因资金紧张无法立即偿还已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于二ОО三年九月十二日签订的《电视版权购买合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再履行;
二、被告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于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人民币十二万元,如到期不支付,则除返还上述十二万元外,被告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还需另行向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三万五千一百七十元整,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一百七十元整;
三、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朔龙广告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七十元,原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ОО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