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X村。
负责人:王ⅩⅩ,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ⅩⅩ,男。
上诉人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场因与被上诉人曹Ⅹ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Ⅹ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庄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那卓主审、代理审判员周海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场于2011年7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ⅩⅩ供销合作社建材综合市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庄俐
审判员那卓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訾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