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
委托代理人:许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x,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