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宛龙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和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缴上诉费,视其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豪亚。被上诉人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