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宛龙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和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缴上诉费,视其撤回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豪亚。被上诉人广东曼妮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周飞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路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