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系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男,汉族
上诉人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汤涛(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上诉人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荻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