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民权县X乡野岗集西边310国道北侧其所开的木材收购点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被害人郑1某某、马某某、郑2某某价值1169元的木料及现金18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1某某、郑2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雷某某康的证言;书证、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