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被告高x。
原告张x诉被告高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时常发生争吵和斗殴,2011年5月23日因闹矛盾,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婚后与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已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返还其个人财产,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偶有矛盾,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高瑞x。原、被告婚后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诉讼中,原告对其所述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大城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对其所述事实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