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被告赵x。
原告王x诉被告赵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和沟通,婚后因琐事又经常发生争吵,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关系更加恶化。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关系破裂,遂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很好,起诉前也未和原告闹矛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x,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x。自2011年农历正月十七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至今。原、被告结婚以后,双方未发生较大矛盾,2010年农历十月,原告因故回娘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按照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生活中未发生较大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桂伟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刘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