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
委托代理人:腾X。
上诉人霍XX与被上诉人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苏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霍XX均于2011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霍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霍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壑o
审判员姚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智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