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
上诉人孙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长春、王英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1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