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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1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

上诉人孙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关长春、王英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1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关长春

审判员王英玉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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