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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章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某,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磊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章某向马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收到马某现金x.00整。特此立据!借用人:章某出借人:马某2008年12月30日另外还有车票钱400.00元整。章某2008.12.30”。后马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某要求章某向其偿还x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章某向马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章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马某借款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20元,由章某负担。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马某以引诱欺骗等手段拉章某进入传销组织,章某当时表示钱不够,马某当即拿出x元现金帮章某凑够资金入会,并让章某打了一张x元的借据,随后陪章某一起到工商银行向马某提供的一个账号打入x元整。后章某发现受骗,要求退出该基金会,马某接受了章某的委托去成都办理退费,之后又发短信通知章某已经帮其退出了该基金会,并且全额资金已带在身上。后来经章某索要,马某却矢口否认钱已带回的事实,至今未给。因此,x元钱不应该返还。马某以引诱欺骗等手段拉章某进入传销组织为目的的借款关系是非法的,同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某承担。

马某答辩称:章某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与本案无关,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马某提供了章某所出具的借据,章某对该借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马某与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章某上诉称该借款是马某以引诱欺骗等手段拉章某进入传销组织时而产生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马某不予认可,因此,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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