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农林局。
原审被告:李XX。
原审被告:沈阳市XX基地。
上诉人庄XX、葛XX因与被上诉人佟XX、XX农林局、原审被告李XX、沈阳市XX基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所列被告李松林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明确的被告,其自然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承担民事责任,原审重审时应确定李松林的具体情况。原审原告葛云涛的主体不适格,其既非合伙协议的当事人,也非侵权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原审原告一审中明确要求对其权利按财产损害纠纷救济,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法律性质并作出正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