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XX,男。
委托代理人:马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Y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X,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祁XX与被上诉人沈阳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苋硎死复溃ㄒ煞笥猩迸茉懿=蔚笕猩づ螅猩迸卦す撼螅猩迸茉壑o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XX于2011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祁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壑o
审判员关长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