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康某、王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代理审判员周海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海鹏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慧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