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lO]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冬、代理审判员贾宏斌(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宋某承担。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刘冬
代理审判员贾宏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书林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