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上诉人沈阳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沈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