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某,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Y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沙某,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X公司与被告沈阳Y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佛山X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佛山X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某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