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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公安局,住所地宝丰县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赵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宝丰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王某丙、第三人赵某戊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21日,被告宝丰县公安局作出宝公(张)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2010年8月14日16时许,陈某与邻居赵某戊因宅基纠纷引发打架,赵某戊、李某丁被陈某、陈××等人打伤。赵某戊、李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一项给予陈某利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4日16时许,原告与邻居赵某戊因宅基纠纷引起争吵,赵某戊用镢头将原告头部致伤。在厮打过程中,李某丁不在现场,也未将其致伤,原告也未参与打架。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将原告予以拘留罚款。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2010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接到报警后赶到事发现场张八桥镇X村,发现当事人赵某戊脸部被抓伤,李某丁胳膊处有出血。经调查取证,系陈××、陈某致伤。原告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告依法作出宝公(张)行决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2、传唤证。3、使唤家属通知书。4、陈某询问笔录。5、陈××询问笔录。6、陈××询问笔录。7、赵某戊询问笔录。8、李某丁询问笔录。9、李××询问笔录。10、张×询问笔录。11、闫××询问笔录。12、鉴定结论告知笔录。13、鉴定结论书。14、法医部门提供的照片。15、户籍证明。16、前科证明。1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8、处罚决定书。19、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0、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21、送达回执。22、证明。2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24、副卷材料。25、传唤审批表。26、行政处罚审批表。27、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28、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第三人赵某戊述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和证据质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8月14日16时许,原告陈某因与邻居赵某戊、李某丁宅基纠纷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被告接到报警后,进行调查和取证,被告认定陈××与陈某将第三人赵某戊、李某丁致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宝公(张)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宝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未告知陈某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内容,属于程序违法。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14时22分作出的处罚告知显示,第二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项目为空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某和申辩权。”,即被告负有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认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但本案被告制作的告知笔录中该项内容缺失,违反法定程序。第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或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本案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后,因原告没有签收,被告未依法适用留置送达方式,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原告,属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宝丰县公安局作出的宝公(张)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长星

审判员段励刚

审判员刘建国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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