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谷风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谷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谷风图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郜顺,被上诉人河南龙华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