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汪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某里X号房屋产权归原告任某所有;
二、被告汪某应于2010年11月20日前协助原告任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任某负担;
三、原告任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汪某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陶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