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延勇,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平、胡延勇,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甲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雪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