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商丘市人。
被上诉人: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焦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杰由王某抚养。
二、焦某每月支付王某杰生活费500.00元。
三、王某杰成长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教育费用,由王某、焦某平均分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焦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军
审判员杨春英
代理审判员马娟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