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辽宁尊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尊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吴松
代理审判员王世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