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沙河先烈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
上诉人桂某为与被上诉人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2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2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