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略)副主任兼出纳,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犯贪污、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田荣新
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王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