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特字第X号
申请人:樊某甲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
2011年2月25日,申请人樊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某春川地方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0年度第X号关于樊某甲与金仁泰的调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结果是樊某甲与金仁泰离婚,生效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春川地方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0年度第X号关于樊某甲与金仁泰的调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调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某春川地方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0年度第X号关于樊某甲与金仁泰的调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樊某甲承担。
本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王f捚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