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士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王某乙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某,男,成年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毕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甲、陈某、王某乙、王某丙、卢某、崔某、江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某申请再审称:王某甲受伤是由于江某安排王某甲上车拉电缆所致。王某甲受伤后,毕某是出于先救人的目的将王某甲送往医院并垫付的医疗费。一、二审判决毕某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王某甲提交意见认为,毕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毕某雇佣王某甲装烟叶,烟叶装上车后,毕某指派王某甲到车上撑高电缆以便于车辆顺利通行,王某甲在撑电缆的过程中摔下车受伤,事故发生后毕某支付了王某甲的医疗费用。一、二审依据雇佣关系判决毕某承担对王某甲的赔偿责任正确。综上,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