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原郑州佳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郑州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维护中心。
被告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裕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佳裕公司以内部原因为由,于2010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佳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x元,共计x元,由原告佳裕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某昱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