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龙科技(郑州)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上诉人天龙科技(郑州)有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乙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