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原审被告王某己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明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王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某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丁斌
审判员马某军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