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
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俊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