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又名杜X),男。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鲁某与被上诉人杜某、崔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张某、鲁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鲁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