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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鲁某与被上诉人杜某、崔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又名杜X),男。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鲁某与被上诉人杜某、崔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张某、鲁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鲁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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