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理炳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