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崔某,男,居民。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西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告李某为被告崔某用三轮车拉广告牌,拉到目的地后,原告李某与另外两名工人将广告牌往下抬时,原告右手被割伤,住院治疗数日。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1500元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500元、误工费9000元、护某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500元及伤残赔偿金,另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进行伤残鉴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崔某刚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000元(不含已给付的1500元),纠纷彻底了结,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靳西养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