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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杜XX与被执行人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杜XX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经履行全部还款x元,申请人杜XX于2011年9月21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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