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
被告潜江市某歌坊。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歌坊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
被告田某,男,潜江市某歌坊投资人。
原告叶某因与被告潜江市某歌坊、田某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1年3月5日,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