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直门外。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某经理。
被执行人XX厂,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x元。申请人XX公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厂已经履行全部还款x元,申请执行人XX公某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收条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